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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6:36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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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质检质〔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加强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以全过程监管为目标构建完善质量监管链条的重要手段,是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突出实施电子监管的重点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的要求,2008年6月底以前,《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100%实现赋码上市。2008年6月以后,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面覆盖。

有效支撑全程监管的两个链条: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的重要作用,为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标准、出厂检验、流通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为从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标准、出厂检验、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质量追溯提供信息。

二、实施分步推进

为实现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目标,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将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迅速组织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贯彻落实通知的宣传培训和摸底工作,培训本系统省、市、县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人员。同时,重点对照《首批入网产品目录》,核实应入网产品企业(包括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已入网产品数(包括已入网赋码产品和已入网未赋码产品)、未入网产品数,并建立专项管理档案。对所有《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宣贯。

第二阶段:首批产品入网赋码阶段(2008年2月至6月):此阶段主要任务是使产品入网、赋码上市。对已取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而未入网赋码的,要求企业尽快办理,在过渡期内完成;对已入网未赋码的,要加大赋码工作力度,使产品尽快赋码上市;对正申办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企业,要求其办理电子监管入网赋码手续;对已入网赋码的要督促企业建立持续赋码机制。2008年6月底,开展首批入网产品入网赋码检查验收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各局是否建立电子监管网管理档案;应入网产品企业入网率;入网产品持续赋码率等内容,以及入网产品全程监管链条建立情况。

第三阶段:深入推进、实施有效监管阶段(2008年7月以后):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产品溯源、质量跟踪,打假治劣,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对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逐步扩大《入网产品目录》,确保重点产品全部入网,实施有效监管。对已经入网产品做好持续赋码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对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产品进行把关,做到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同时加入电子监管网并赋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进入正常推进、规范管理阶段。

三、强化推进措施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将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一把手要亲自抓、经常抓,切实把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学习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经验,保障工作力量、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总局推进办将在第二阶段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到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8年元月1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总局推进办。

(二)搞好四个结合、尽快发挥作用。一是要搞好监管网推进工作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结合,尽快发挥电子监管网在质量监督的作用。对假冒伪劣产品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处理、快速通报、快速预警。二是要搞好监管网为企业提供产品动态信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三是要搞好监管网推进工作与服务消费者的结合,尽快发挥电子监管网对于构建诚信体系建设、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作用。四是要搞好监管网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工作的结合,学习广东广百公司、深圳天虹商场的经验,尽快发挥重点地区示范商场的宣传、应用作用。

(三)统一管理、分头把关。各级推进办负责组织、协调质量、监督、食品、执法、认证、编码、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对培训宣贯、摸底、建立档案、工作流程、验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许可证产品和认证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对许可证产品和认证产品中应入网赋码的产品进行宣传、培训和把关工作,推进办工作人员要做好培训宣贯师资准备。加强电子监管码与商品条码的衔接。

(四)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要努力提高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效能,简化入网赋码繁琐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给入网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企业申证简要工作流程:①对照《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确认属应入网赋码产品—②提出商品条码申请并获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③向发证部门提出许可证或认证申请同时向当地质监局申请加入电子监管网、产品赋电子监管码—④获得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2.企业入网赋码简要工作流程:①企业填表登记—②交数字证书年费并获得数字证书—③用数字证书登录企业通道填写赋码产品登记表—④获得监管码—⑤选择印厂对产品包装进行印码—⑥包装产品并激活--⑦出厂销售。

(五)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级地方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对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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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一个解决方案

李庆民


法律白条成为中国法律的特色风景,执行难构成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度的极大考验。到底难在哪里?哈耶克说“知识使人自由”,这句话放在中国法律进步的视野下,显然不成立,即使成立,倒可以解释为法律知识使债务人更加自由---不还债的自由。也就出现了黄世仁哀求杨白劳的黑色幽默剧。20几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如火如荼,毫不逊色于中国人在其他方面的运动能力,但是,很明显,仅有立法肯定不是法制建设的全部,更不是法治。
那么,问题的核心在哪里?
从小的方面讲,往往归因于法院工作人员太少,力度不够;大的方面讲,固然有诚信文化的缺失,传统道德的颠覆等因素。但是任何文明、观念、意识的变化都是渐进的,不可能因为突变造成。追根溯源,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不外乎包括政治影响、教育、市民风气、法律文化、商业惯例、道德水平等因素。上述因素除法律因素外,均不是我们短期所能解决的,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我们知道,法院是司法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顾名思义,法院是以审判案件作为工作中心,执行无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的内容,肯定是不属于审判工作。这样,在法理上,我们就把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了。这就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审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审判权是必须由审判机关掌握的。第二,执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是与非已经由审判机关明确界定,执行要解决的是落实审判的结论。
既然执行工作不影响司法公正,目前法院执行人员所做的工作是利用国家强制力使得财产、权利回到各自的法律状态,即财产和权利由动态回到静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为,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执行人员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这三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可以争论的,强制执行阶段暴力抗法的情况也是少数。最难掌握和控制的是债务人财产的调查。难在:
一、 法院执行人员不足,无法进行充分的调查。
二、 我国财产管理和公示制度不健全,比如,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有严格的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公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实际上,有些地方,比如北京,房地产登记资料是不公开的。只有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可以查阅,律师都不允许查阅,更不用说一般市场主体。笔者曾经去北京市朝阳区房地局查阅一个楼宇的抵押登记资料,权属科科长说不允许律师查阅,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出示“担保法”,里面明文规定可以查阅,该科长手一挥,别给我讲法律,我这里不认,你要是把上级同意你查的红头文件拿来就给你看。事情已经过去五年,想起来仍令我辈法律人汗颜,也令我为政府汗颜。这可是首都号称国际化的区的专业管理机构啊。(至今天2004年4月,仍然不允许查阅。。。)
再比如,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我国又存在开户管理宽松的情况,一个公司在数个银行开立几个帐户的情况比较普遍。法院执行人员没有能力逐个调查。
有鉴于此,执行工作最难的在于财产的发现。难以发现又可以归因于具备调查权的人员不足。而调查权不影响司法公正。所以,把调查权授予具备法律知识并且具备职业约束的律师,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最近,执行工作引入了有偿举报,即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人将会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酬。这个举措所要解决的就是财产的发现,看来法院发现了问题,但是这种方法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个原因是激励机制与社会道德相背离,掌握财产线索的人往往与债务人关系密切,或是单位的员工,这种激励很难达到预期。退一步讲,即使能有举报,也是以破坏道德换取,长远来看,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而赋予律师调查权不同,申请人的律师本身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约束,同时律师具备因为身份所赋予的调查权和当事人授予的调查权,理论上这两种调查权足以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只是在当前,法律、政策、执法环境限制了律师的权利发挥。所以法院授予律师执行阶段的调查权,并不是把司法权力下放,而是对律师权利的确认、强化和保障。
在律师调查清楚债务人的财产后,由法院执行人员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这是目前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最现实、最直接、最符合资源配置的方法。同时,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腐败现象将会得到根本改善。
Qm888999@sohu.com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营业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将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
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普通人寿险
1、简易人身保险
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3、福寿安康保险
4、团体定期保险
5、团体人寿保险
6、少儿两全保险
7、金婚保险
8、终身保险
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
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
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12、儿童保险
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
15、独生子女保险
16、夫妻恩爱保险
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
18、人身安康保险
19、定期定额简身险
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
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
22、子女备用金保险
23、大额人寿保险
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
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
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2、个人养老金保险
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
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
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
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
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10、农民养老金保险
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
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
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
15、团体年金保险
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
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
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
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
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健康保险
7、大病医疗保险
8、大额医疗保险
9、长效医疗保险
10、传染病保险
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
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
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
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
2、劳保医疗保险
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19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