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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4:22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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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技字[2000]51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直属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中央“十五”计划建议中提出的“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的要求, 推动信息技术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实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建设部信息中心决定在全国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目标

  以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辅助行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企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将“系统”建设成为高效、安全、科学、权威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其具体目标如下:

  1、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之间建立符合现代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的行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建立高效、稳定、快捷的信息传输通道。

  2、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辅助建设部及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实现对企业、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信息的动态对外发布。满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支持。

  3、指导企业建设集成化应用系统,使企业内部管理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为企业提供合同、项目执行、人员、图文档等内部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年报信息、资质审查数据、单位年检等基础信息的自动收集与上报,大范围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4、建立面向行业的知识库、规范库、标准库,为提高企业的设计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5、提供统计年报、资质审查、单位年检、注册人员执业管理、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设计招投标等“政务上网”解决方案,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系统”建设模式

  “系统”的建设模式是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企业三个层次进行开发建设。

  1、各层次间通过高效和安全的信息通道进行信息传递,构成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

  (1)优化、整合原有数据收集软件(如:年报统计、资质审查软件),建立全行业的数据编码标准和规范,进行统一的数据库设计,根据各层次的业务特点,建立行业管理体系。

  (2)各层间建立高效、安全的信息通道,按照统一模式设计数据接口,通过FTP和EMAIL的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传递。

  (3)利用各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与上报,构建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2、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这两个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对行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

  (1)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实现业务数据的共享。

  (2)对上报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

  (3)对企业年报统计、合同、资质、年检、质量等数据进行动态的管理,提供对数据进行分析、辅助决策的动能,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3、企业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提高基础信息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自动生成上报数据,简化上报过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合同管理:将所有的合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便于合同信息的查询、统计,直观反映各设计单位的业务情况。

  (2)项目计划管理:对项目进行计划制定,计划一个项目所涉及的过程、阶段、周期负责人、图文结果等,帮助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流程,保障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3)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信息进行管理,便于成果文档的共享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同时满足设计人员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文档传递、共享的需求。

  (4)基础信息(人员、设备、获奖情况等)管理:对基础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分析、统计功能,帮助企业将基础信息管理起来,并由辅助管理向辅助决策发展,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图文档管理:将日常生成的各种图文资料管理起来,实现信息的管理与共享。

  (6)收发文管理:通过FTP 、EMAIL或软盘方式将上报信息发送给上级管理部门,也可随时接收上级部门发来的管理信息。

  三、“系统”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为了保证“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直接领导下、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下进行。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以及由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以指导协调“系统”建设、实施、推广中各方面的工作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评估。“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系统”的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调研及研发阶段

  时间: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

  主要工作:针对行业管理特点,开展深入细致的业务调研,整理需求分析,形成《系统实施方案》,并组织领导及专家小组共同论证修订后,由“系统”建设实施单位开展系统研发工作。以2000年年度报表、2001年企业资质审查功能和单位年检动态管理为切入点,完成包括设计司内部管理应用系统、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应用系统、企业应用系统的信息采集、传输、办公自动化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同时针对勘察设计司的管理需求,实现在建设部互联网站上行业政策、法规、文件等内容的信息发布。

  第二阶段 “系统”试运行阶段

  时间:2001年2月至2001年7月

  主要工作:在设计司各处室、全国范围的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甲乙级及部分丙级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系统”的推广使用,保证2000年年度报表、2001年资质审查和2001年单位年检工作在新的信息系统支撑下顺利进行。不断完善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实现勘察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和对全国甲乙级以及部分丙级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培训与服务体系,保障“系统”的顺利运行。

  第三阶段 “系统”优化、完善阶段

  时间:2001年8月至2001年12月

  主要工作:在以覆盖全行业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在此环境下所构筑的大型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展面向各行业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咨询业务。通过已初步建成的行业管理体系,开展各种政府职能管理与监督,开展行业内的信息共享与新技术推广活动。从而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内的数字化进程。

  目前,“系统”的建设工作正逐步开展,我们已组织有关技术力量进行“系统”详细调研及前期开展工作。希望各级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配合。

  为了保障“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掌握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现随本通知下发《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由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对《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提出意见;《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由有关部门及各地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给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上述调查表和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收齐后上报勘察设计司。

  联系人:技术质量处 刘若光

  电话:010-68393257 传真:010-68394250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 《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

  附件3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附件4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林选才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长

  副组长:谢鸿昌 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

  王素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

  成 员:王早生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处长

  万建一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综合体改处处长

  张文斗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处长

  曲 琦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抗震办处长

  刘若光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助理调研员

  王 毅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附件2

建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

  一、背景

  1999年是“政府上网年”,其目的是推动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建成以互联网和电脑技术紧密结合的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从而建立全新、快捷的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渠道,实现政府办公公正、公开、廉洁,最终为提高政府办公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服务。

  为了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勘察设计司也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如由市场处、综合处相继开发并推广了资质审查、年报统计等软件,用以辅助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进行信息化上报与审批。这些软件的应用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办公效率,使勘察设计行业内的管理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上网工程”的逐渐深入,业务管理信息不断膨胀,对勘察设计司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审查、年报统计软件的设计是分别进行的,在数据库设计、编码上没有统一,这样会导致业务间数据的不一致且无法关联。一方面,给行业管理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的上报负担。这就要求对原有软件的功能及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统一数据库基础上进行功能设计和编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由于企业上报数据格式不一,包括各种纸质文档及不同格式的电子文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进行数据的录入与整理,工作量大,无形中影响了工作效率。这就要求从数据的源头----企业数据的规范化开始,建立全行业统一模式的编码体系和数据标准,实现对数据源所产生的信息进行自动收集与整理。

  3、目前勘察设计行业的信息化工作,大多仍局限于信息收集,未能建设基于日常管理数据库之上的应用系统,因此无法实现对行业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对数据进行分析与辅助决策。这就要求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一方面涵盖原有资质审查、年报统计的信息收集功能,另一方面能提供一系列日常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功能,如:紧紧围绕部、司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为部、司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多种手段,对上报数据进行自动检查;为企业提供对人员、项目、图文档进行日常管理等。在此基础上,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水平。

  4、目前数据在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间的传递仍通过软盘或纸质资料完成,使得数据上报、收集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报数据的不及时的情况,如统计信息滞后等,影响了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如今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INTERNET亦渐渐普及,可以利用INTERNET进行行业内数据的传递收集,提高数据收集效率,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5、目前的资质审查、年报统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是由专业的开发队伍承担,这为软件功能的后续发展和推广培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有专门的软件开发队伍来承担以上工作:不断开发出实用的产品,建立稳定的服务与培训体系,帮助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解决使用中的问题,使软件得以实用。

  6、目前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政府上网工程”的日趋紧迫,更多的功能有待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如:年报统计、资质审查、年检、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

  基于以上考虑,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效、及时、覆盖全行业的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已势在必行。我们通过长期调研,针对部勘察设计司的有关业务完成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管理系统”的初步方案,现对方案概述如下:

  二、系统目标

  以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辅助行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将系统建设成为高效、安全、科学、权威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其具体目标如下:

  1、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之间建立符合现代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的行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建立高效、稳定、快捷的信息通道。

  2、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辅助建设部及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实现对企业、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信息的对外发布。满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支持。

  3、指导企业建设集成化应用系统,使企业内部管理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为企业提供合同、项目执行、人员、图文档等内部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年报信息、资质审查数据等基础信息的自动收集与上报,大范围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4、建立面向行业的知识库、规范库、标准库,为提高企业的设计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陆续提供年报、资质审查、年检、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的“政务上网”解决方案,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方案概述

  (一)总体方案

  系统的建设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多层次进行: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或各部委相关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企业这几个层次,以设计司--省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市地方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为总体结构示意图(略):



  1、应用系统

  各层次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一方面收集、整理本地数据库,另一方面辅助日常办公:

  (1)部勘察设计司和省(市)地方行业管理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对企业合同、资质审查、年检、年报统计数据进行动态的管理,实现对行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提供数据分析、辅助决策的功能,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

  (2)企业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提高日常基础信息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对企业的合同、项目计划、项目过程、图文档、基础信息的管理,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自动生成上报数据,简化上报过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数据库设计

  系统对数据进行分级分布式管理,部、省、市、企业分别建有自己的数据库:

  (1)企业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企业内部的日常信息,如:合同基本情况、项目设计过程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等;图文档以文件形式按指定结构存放,在数据库中建立索引,方便查询并支持光盘存档。

  (2)省(市)级数据库存储企业上报信息如:企业的合同、项目、人员基本情况等;内部管理信息如:管理部门自身的人员情况,文件资料等,以满足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

  (3)司级数据库存储行业管理所需的数据如:省(市)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行业标准库、规范库、法规法策库、优秀项目库等,构成大型的中央数据库。

  由此看出,企业处于信息源的位置,因此企业级系统中所包含数据最为详尽,市、省、司的数据随业务范围的递增,数据内容趋向宏观,数据规模逐渐增大。

  3、数据通道

  在系统的各层次之间,通过INTERNET方式进行数据传递:可通过FTP、Email或直接库对库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层间不仅能传递数据库和信息流,还可通过复合文档(包含必须的控制信息和数据信息)来传递控制流。复合文档包含控制信息,可以在系统内部进行自处理,使得信息的发送、接收和整理更加方便,由此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与上报,构成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目前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系统也支持软盘传递方式。

  (二)系统各层次功能描述

  1、勘察设计司级管理

  勘察设计司信息管理系统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协助设计司对各级地方勘察设计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对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宏观的管理;对行业信息的发布;勘察设计司内部办公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如下图:



  (1)资质审查与年检管理

  实现对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信息进行审查、年检并备案。系统保存审查的所有过程信息,实现对企业设计情况、技术力量、技术设备、办公条件、内部管理及注册人员执业情况的掌握,协助勘察设计司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2)质量技术管理

  实现对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新技术应用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管理并备案,协助勘察设计司对设计质量的宏观控制。

  (3)年报统计管理

  对从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报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并自动汇总,生成能真实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年报数据。

  (4)统计分析、辅助决策

  系统提供对所有行业信息的多种统计、分析功能并自动生成报表,为勘察设计司指导和管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发展情况提供实时、可信的数据资料。能够紧紧围绕部、司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经济工作的重点,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为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

  (5)收发文管理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接收上报信息。其二:设计司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6)数据库维护

  对汇总到设计司的大型数据库进行维护,数据库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标准规范库、法规法策库等。

  (7)维护系统

  维护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系统提供对应用系统的系统配置功能,即能根据系统所需,通过系统提供的配置工具进行系统的初始化,如:对人员权限设置,机构组织设置、管理流程设置,数据库参数设置、网络参数设置等,使得每层应用系统能适应该层的每一使用单位。系统配置功能是实现用统一模式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二:系统提供数据恢复和备份功能,能够对重要数据进行保存。

  (8)帮助系统

  系统通过多种手段提供帮助:在线的系统使用说明;行业法规、法策;优秀设计案例查询等。

  2、省(市)级管理

  各级勘察设计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各勘察设计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验证和审批,在技术、业务上进行帮助、指导,在工作上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第二:对各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向部勘察设计司进行数据上报;另外,接收、转发部、司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各项地方的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其功能,系统功能整体结构如下:



  (1)资质审查与年检管理

  对企业资质的申报、年检、变更等上报数据进行管理。通过收文管理完成对信息、数据的接收(电子接件),自动进行该数据及信息与原始数据库内数据的核对及更新情况检验,如:人员的重复注册、资质是否合法等,然后将数据送入审批处理模块,自动存储审批处理过程的全部信息。

  (2)质量技术管理

  帮助企业根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定期收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并上报管理部门。

  (3)合同管理

  对企业合同签定情况进行备案,如:合同规模、面积、投资额等,检查合同签定是否符合资质审查标准,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4)招投标管理

  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管理,如:项目信息、招投标方信息、招投标审批过程信息等,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5)资料汇总与报表自动生成

  其功能主要是完成地方勘察设计行业中有关合同、项目、人员及设计单位基础情况的统计和查询,并可生成规范格式的年报、资质审查等上报数据并可提供各种查询与统计功能。

  (6)部门收发文管理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接收企业上报信息,或将本部门的上报信息发给上级主管部门。其二:部门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7)维护系统模块和帮助模块同设计司信息管理系统。

  3、企业管理

  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内部办公管理自动化以及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根据对用户需求的初步了解,提出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框架。系统功能总体结构如下:

 

  (1)合同管理

  对合同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各式标准合同文本。一方面,可以使合同的生成方便、准确、快捷,另一方面,将所有的合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方便查询、统计。在此基础上,便于院领导和管理部门对院项目的整体情况的把握,同时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审批网上进行创造条件,进行数据准备工作。

  (2)项目计划管理

  院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能够对项目进行计划制定,规定一个项目将涉及的阶段、过程、周期、人员、产生的图文结果等。通过制定计划,可以帮助设计院优化设计流程,保障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配合设计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便于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源消耗情况,对预先制订的资源消耗和实际的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综合动态管理与控制。

  (3)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具体执行人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做操作,如: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意见、各阶段方案图文档、项目变更信息等存入系统,保证项目的设计情况“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便于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及技术文档进行管理,从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项目的质量监督。

  (4)基础信息管理

  每年企业都要将大量基础信息如:年报、在业人员情况、项目情况、资质变更情况等上报。系统提供了对基础信息的分析、统计功能,能够帮助企业将基础信息管理起来,同时借助计算机传递数据迅速准确的特点,使以往费时费力的数据收集工作变得简便,快捷。统一的数据格式对于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也将带来很大益处。

  (5)收发文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将上报信息发送给上级主管部门,也可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发来的管理信息。其二:企业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6)图文档管理

  将日常管理的各种图文资料管理起来,如:客户资料,文案图文档、技术规范、法规法策、内部文件等,实现信息的管理与共享。对于文件量很大的项目成果资料,可采用光盘存档的形式分类存放,方便以后的检索和共享。系统提供多种先进、方便地查询和管理手段,使企业对资料的管理彻底抛弃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进入全新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时代。

  (7)系统维护及帮助功能与其它层次类似。

  四、系统设计原则

  1、实用性原则

  系统从满足各层次的管理需求、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入手,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满足各级行业主管模式和管理需求,而且能帮助企业实现内部办公管理自动化、信息整理和上报的标准化。系统的安装运行能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基础及网络资源,降低各级部门及企业的投入。

  2、标准化原则

  系统在部勘察设计司、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三层次建立统一的数据编码与规范,实现行业数据格式标准化和规范化。在信息的收集、处理、汇总和传递过程中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接口,保证各层次之间形成高效规范的数据传输体系,确保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的高效收集和利用。

  3、先进性原则

  系统采用当今流行的工具式、流程化思想进行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并适应未来业务职能的不断发展。利用INTERNET技术进行数据传递,实现行业动态管理,构建覆盖全行业的管理网络。

  4、可维护性原则

  各级用户可以以其现有业务管理流程为基础,在系统相应功能结构框架上自行搭建自有功能,并可进行简单的维护,使之满足自身管理的实际需求,降低用户对系统开发单位的依赖。

  5、安全性原则

  系统信息的传输是基于INTERNET之上的,为保证系统不被未授权的外来用户查看、修改,系统设置防火墙隔离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同时,数据通过INTERNET传输时,采用有效的加密手段,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五、系统功能特色

  1、工具式

  系统为不同层次提供了相应的应用系统,每层应用系统设计都依据“工具式”的思想进行设计。所谓工具式,以企业层应用系统为例,由于企业之间差别较大,所以系统提供了强大配置与调整工具,保证系统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如:院组织机构、项目的工作流程、阶段任务、表单及报表格式、人员的职责权限等都有灵活的初始化和定义工具,这套工具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制”出一套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的系统,并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扩充。

  2、分级权限控制

  系统配置功能提供对人员权限设置,能通过设定不同的权限认证,将用户控制在本人权限之内的访问级,保证数据处理的安全,从而保证系统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同时能体现管理层次的区分,保障了各级管理部门的权益。

  3、易用性

  针对系统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不一,系统在用户界面设计上贴近人性化设计,力求简洁实用,操作方便。同时提供必要的导航和帮助功能,使得具备一般计算机操作知识的人员无需经过专门的培训,就可掌握系统的使用。

  4、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自动上报功能

  系统把企业层次的信息作为信息积累的基础,将数据收集工作分散到企业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从信息源头开始对数据进行提炼和规范,使无序复杂的数据规范易用。在此基础上,根据部、司、地方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数据迅速传递及处理,自动收集与汇总上报资料,生成符合主管部门格式的上报文件,通过INTERNET网将信息自动上报至相应各级管理部门,满足从部勘察设计司到地方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的需要。

  5、开放性

  系统提供与多种数据格式的接口,可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同时系统保留未来功能拓展空间,为今后实现设计管理一体化预留接口。若外部软硬件及网络条件具备,可方便升级至全网络化、分步式系统,提供更强有力的行业管理手段。

  6、经济性

  通过办公自动化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企业能够简化项目设计过程,降低人力、物料消耗,并且能够通过项目进度管理功能,从总体上把握项目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结束语

  为了与飞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化接轨,实现中国真正的信息化革命,“政府上网工程”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建立便于各级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收集、上报、审批的网上应用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必将在部勘察设计司的领导下,使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步入一个新的高度。

  我们在对勘察设计行业进行了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上方案,主要描述了建立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背景、系统目标及功能介绍,意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得到关心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领导、技术人员的宝贵意见与建议,以便我们能对系统建设方案做进一步调整,保证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3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填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请在横线上详细填写,在您认为合适的□内打“√”)

  主管领导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一、基本设施情况

  1、单位现拥有设备状况:

  奔腾Ⅱ及以上微机及便携数量:□没有 □1-2台 □3-5台 □5台以上

  □打印机 □扫描仪

  2、是否建成局域网实现内部资源共享?

  □是 □否 □正在考虑

  3、现是否能利用INTERNET查询网上信息?

  □是 □否 □正在考虑

  4、现是否已通过网站发布日常信息?

  □是,网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网站为:□本勘察设计管理处网站 □本省(市)建委网站

  □本省(市)政府网站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否,主要原因:□尚无需求 □财政状况

  □人员缺乏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在考虑,打算何时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下发软件应用情况

  1、年报统计软件使用情况:

  □好,下发所有企业,能正常使用

  □较好,有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一般,没有下发企业使用

  对年报软件功能的改进有哪些具体要求?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资质管理软件使用情况:

  □好,下发所有企业,能正常使用

  □较好,有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一般,没有下发企业使用

  对资质管理软件功能的改进有哪些具体要求?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1、现在是否已经开始建立业务办公自动化系统:

  □是的,已经建立

  系统开发单位为 __________,开发时间 __________,

  投入费用 __________,运用数据库 __________

  请列出您认为系统目前尚不够完善的几个方面: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在筹备中

  系统开发单位 __________拟开始建设时间:__________

  计划投入资金 __________(万元)计划建设周期: __________

  请阐述您认为一个实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包含哪些功能: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未打算

  请列出尚无此打算开展这项工作的几个原因: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您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和相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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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 2009 ]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8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搅拌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局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相应措施,并予以落实。
  (三)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备案工作,并负责代理办理市区通行证件。
  (四)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五)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实施造价管理。
  (二)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三)对违反规定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四)制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认定或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会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审验。
  第五条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环境功能整体规划,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符合城市环境功能整体规划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环评审查并要求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环境管理规定。
  (二)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报送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核发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区内通行,并为其通行提供便利。同时,应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第七条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凡在本市南环线、西环线、北环线和东部107国道所围成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砂浆累计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自2009年12月1日起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范围,随城市规模的扩大和预拌砂浆的发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市建委。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河南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成品的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的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在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及其他准备工作。
  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六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国家、省有关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预拌砂浆预算定额纳入工程预算,招标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计应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核实后即退还),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不退还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发〔2003〕5号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 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现将《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8日



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严肃纪律责任, 实现玉林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力争在广西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 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组织(含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中直、区 直单位)、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 、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 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对我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善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法制环 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 纪、政纪责任:
  (一)继续或者变相使用已失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已宣布废 止的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宣布删除(废止)或 已修改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或者越权制发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和规定的政 策、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擅自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 自治区和玉林市的政策、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招商引资政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行政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 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行政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
  (三)不予受理不告知理由,或者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 的全部内容,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对已被依法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六)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七)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的;
  (八)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档次的;
  (十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二)接受申请人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宴请、接受 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三)指令下属部门或者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的;
  (十四)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把不允许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加以委托,或者有权委托但 委托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或者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不依 法进行监督的。
   第六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的有关规定,在有关 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 纪、政纪责任:
  (一)对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重大工作部署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抵制 、反对、不予落实的;
  (二)不按照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 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务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借故拖延、推诿,或者人为设置障碍 ,歧视、刁难服务对象,或者对服务对象打击报复的;
  (四)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 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造成恶劣 影响的事件负有责任的。
  第七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 规定,在有关的公务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 纪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道路、车站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 运出的;
  (二)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的;
  (三)通过设定歧视性资信登记、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的;
  (四)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其在本地的投资或者分支 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在 有关的公务活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整顿、规范不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长期 失察或者放任自流,致使当地的建筑、流通、金融、中介、旅游、文化等市场秩序严重混乱 或者存在严重隐患的;
  (二)与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人员相互 勾结,包庇、纵容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对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及 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 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
  (四)政府和职能部门组织、参与、支持金融违规违法活动,或者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种金 融违规违法行为制止、查处、打击不力的;
  (五)政府和职能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干预金融工作,干扰企业合法经营,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 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或者拍卖而未进行招标、拍卖的, 或者未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投标、泄露 标底等行为的;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采取行政命令、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 、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第九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有关的公 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
  (一)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或者搞明脱暗不脱,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 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 定中介机构的;
  (四)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 后果的;
  (五)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 标收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违反企事业单位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 企事业单位收费,或者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 、协会、研究会的;
  (二)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向企事业单位强买、强卖产品的;
  (三)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各 种费用的;
   (四)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应享受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附 加条件或者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
   (五)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
   (六)违反国家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评比检查的有关规定的;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 其他单位报销的。
   第十一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 规定,在有关的公务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 纪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投资者人身自由,或者违法搜查投资者住所和办公等场所,影响投资者正常生 活和生产经营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时限的;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 延处理的;
   (六)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不移送,致使违纪违法人员逃脱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争议进行裁决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者执法行为疏于管理,长期失察,或者指使、纵容、暗示 受委托执法者滥用处罚权,违规违法与受委托者订立利益分配协定的;
   (九)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 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财物,或者将收缴的款物据为已有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实施其他行政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务院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规定,在有 关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 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
   (二)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 或者标准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的;
   (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十)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违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第十三条 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犯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错误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 任。
   第十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由其 所在单位按党组织的 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违规 不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由有关党组织或者行政 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责令辞职、免职 、辞退等组织处理。党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委派、聘用的其他组织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可作解散、解聘、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 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五、十六条中关于组织处理的决定可由有党员 及干部管理权的机关或者单位 直接作出,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 请有权机关决定。组织处理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组织处理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所获的经济和各种非经济利益,国家法律 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退还等;需要赔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对所得经济利益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收缴,非经 济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入 或其他组 织可以直接向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玉林市监察局或玉林市投资项目投诉中心投诉。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取得实效,实行民主评 议制度。每年由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行政机关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政令畅通问题;工作效率问题;工作作风问题;工作纪律问题;政务公开 问题;勤政廉政问题等、评议的方法采取自评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可以与行风评议工作一起 进行。评议等级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
   在评议中,对社会问卷调查综合评分满意率达不到60%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年终“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年终“一把手”工程考核要降一 个等级。
   (二)单位主要领导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并作出检查;
   (三)问题特别严重的,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 定的职责,其行为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玉林市监察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玉办发〔2001〕109号)同时停止执 行。各县(市)区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