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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4:25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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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5〕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稳中有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检查考核
4.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重点行业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逐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签状单位要半年组织检查,年终组织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相应的惩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监控指标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5.重点行业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确定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也要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至2%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资格,持证上岗。要保证安全设施、劳动防护和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投入。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按期整改完毕后,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经营。
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生产流程各环节和各岗位安全质量工作标准,根据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设备和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8.认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仍从事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审查企业申报的条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对审批的结果负责。对涉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保证其安全性能,有关部门应组织安全性能论证和鉴定。
9.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或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关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五、加大安全投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抗灾能力
10.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1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等规定足额提取、严格使用安全费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等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维护、改造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3.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严格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有关工伤保险条件,未取得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4.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高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
六、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5.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的管理责任,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七、严肃事故查处,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7.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处理事故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追究到位。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及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落实。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被关闭或“四证”不全的矿井供电、供火工用品等,否则予以追究责任。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供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19.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或《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追究其相关责任。
20.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黑龙江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黑政发〔2005〕7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1.事故的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查清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保护伞,严肃查处包庇、支持、参与的有关领导干部。
2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对监管监察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查有关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3.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信箱,加大社会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加强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监督。对举报重特大事故或事故隐患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
24.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尽快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5.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行政执法工作层级监督,强化行政执法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权威。
九、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要确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重点,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要进一步完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加快瓦斯检查员定位跟踪、超层越界开采监控、无线端头入井以及井下无线通讯等后续子系统的研发。积极推广使用道路交通客运车辆行车记录仪,油气站的设计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并在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设备设施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27.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检测、检验、评价、评估、认证、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对做出的检测、检验、评价、评估、认证、考核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中介机构招用或聘请安全管理人员,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28.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要坚持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29.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总责,要做好重点、专项、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和事故防范力度。
30.经委、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工办、通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教育、文化、卫生、人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要按照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承担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行业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32.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剖析典型重特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查处情况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进行曝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监察的责任意识;加大对煤矿、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群众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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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
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
,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1996年9月5日
客户撤销居间协议??无须支付佣金

奚正辉


案例:

  2008年12月20日,马女士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简称“该中介”)出售上海市镇宁路一套房屋,挂牌价格为654万,签署了《房地产出售独家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代理期限3个月,代理期限内马女士不得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该房屋。该中介带几组客户查看房屋,但是没有人出价购买。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信义房屋找到了客户愿意购买,双方于2009年1月8日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620万元,马女士向信义房屋支付了佣金6万元。
  后该中介找到马女士要求支付佣金,因为马女士违反了独家委托协议。中介公司称:若不支付佣金,就告马女士,查封该房屋。马女士担心影响该房屋的交易,于2009年1月13日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马女士于该房屋交易过户当天向该中介支付佣金62000元。
该房屋交易过户完毕,马女士没有向该中介支付佣金,故该中介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佣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马女士接到诉状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听了案情后,觉得马女士后面的《协议》签坏了,不应该签署《协议》答应支付62000元的佣金。因为协议是双方签署的,成立并生效了,马女士同意支付佣金,现在又违约不支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这份协议被撤销,马女士就可以不履行该协议,于是本律师起草了反诉状,要求撤销事后双方签署的《协议》。
  庭审中,就该协议到底可不可以撤销?协议约定的62000元属于什么性质?原被告双方律师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该中介公司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信义房屋促成的,故马女士无须向该中介支付佣金,而是向信义房屋支付佣金,而马女士已经向信义房屋支付了佣金。

二、 马女士与该中介签署的《独家委托协议》是该中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代理期限3个月,代理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中介出售的条款为事先打印,该中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马女士曾就该条款进行了协商确认,该条款限制了马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居间出售该房屋的交易自由,排除了马女士的主要权利,而且与当前本市的房产市场交易习惯不符,应属无效。而之后签署的《协议》是基于《独家委托协议》,马女士为了解除之前的独家委托协议,才签署了之后的《协议》,而且协议约定62000元明显过高,违背了民事活动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何况马女士已经为该交易向信义房屋支付了6万元佣金。现马女士要求撤销该协议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 该协议约定的62000元性质是违约金,因为马女士违反了《独家委托协议》,故愿意赔偿该中介62000元违约金,那么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要求调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该中介没有证明其有实际损失。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要争取撤销该协议,协议撤销了,该中介要求支付62000元就没有依据了;若不能撤销,就认定62000元是违约金,且该违约金过高,明显高于该中介的实际损失,要求降低。后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为了避免诉累,考虑到马女士也是愿意支付一定的居间必要费用,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签署的《协议》;二、马女士向该中介支付6000元。

  律师建议:客户在委托中介公司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时,不要签署独家代理协议,这限制客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的权利。若客户不小心签署了独家代理协议,事后又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了,那么不要去承诺向该中介支付违约金,以免诉讼。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