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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12:51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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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有关高等学校:

  自2001年教育部开始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来,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提高了西部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形成了奉献西部、服务西部的精神文化。一个以政策为支撑,以各支援与受援高校为主体,以科学管理和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对口支援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了适应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已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推动对口支援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在新的形势下,要从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把服务和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核心目标。要从注重促进受援高校自身发展,转移到增强受援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来。通过强化对口支援各方面的工作,显著提升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高校管理水平。努力使受援高校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成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中心和人才中心。

  二、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对口支援工作的思想基础。对口支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促进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提高西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为支援高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对口支援的本质是无私支持和无私奉献。特别是支援高校要认清对口支援工作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勇于肩负起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受援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对口支援的历史机遇性,在主管部门和支援高校的帮助下,科学定位,明确方向,进一步研究、制订或修订学校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利用好支援高校的支援。

  三、加强受援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受援高校核心办学能力。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被授予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支援高校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要帮带一名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西部受援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同时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高校应统筹规划,进一步做好已设项目的执行工作;受援高校要充分利用“质量工程”中的教师进修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对本校教师系统化、团队化培训。

  四、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培养人才,促进西部受援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从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以及西部受援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出发,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要将联合培养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实验田,特别是在本科教育中要大力推行以强化实践教学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在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的过程中,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促使其尽快成长。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受援高校要在支援高校的帮助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接受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能力为目的,着力建设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数字化教室等优质资源共享平台,解决自身优质资源匮乏问题,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利用。

  六、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受援高校应针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开展应用性的科学研究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依据和实际操作方案。支援高校应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努力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七、加强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不断提升受援高校管理水平。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互派干部挂职是对口支援工作主要措施之一,是密切支援与受援高校的联系,提升受援高校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对一的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多对一的支援高校可以是主要支援高校),要坚持并积极互派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支援高校干部到受援高校挂职,原则上应为2-3年左右。经相关部门批准,支援高校干部挂职期间可担任受援高校主要领导。要将干部挂职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使用好干部奠定基础。

  八、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增强受援高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能力。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搭建国际平台,要大力提供信息,共同组织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外大学合作,增强受援高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援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外培训,学习先进理论,开阔国际视野,提高办学能力。

  九、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口支援工作是一项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为此,教育部已成立“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对口支援工作,在相关项目中争取对口支援专项经费,在相关项目政策上向受援高校倾斜。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统筹管理,帮助受援高校密切配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相关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经费、政策支持,提高对口支援工作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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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三层意思:其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极其严重”的罪行都应当适用死刑;其二,即使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具备“应当判处死刑”的条件,绝不可以对之适用死刑;其三,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应当判处死刑”的条件,如果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三层次的要求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国死刑的适用标准,从近年来一些案件的处理看,仍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上述规定再探讨,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关于“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尽管立法规定在字面意义上似只强调行为的客观危害,但在理解上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既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也指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和主观恶性特别恶劣是互相独立、互相统一的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两个方面,两者不能割裂,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危害虽然特别严重,但只要其主观恶性不大,或者说即使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恶劣,但只要其客观危害不算特别严重,就不应判处死刑,尤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实践看,人们所说某一犯罪行为不太严重、比较严重、严重、非常严重、极其严重,都是在对不同的情形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所以,“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需要经过比较加以确定。笔者认为,在评判“罪行极其严重”而进行比较时,应注意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1.历史比较,即将所要评判的犯罪和以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进行比较,确保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的严重程度不低于以往判处死刑的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历史比较的目的,主要是避免随意降低死刑适用标准,导致死刑适用出现大起大落,同时也为了进一步严格死刑适用。

  2.地区比较,即将所审理的案件与其他地区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量刑平衡,确保适用死刑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考察,罪行都是极其严重的,以此消除各地区间适用标准的差异,促进不同地区间死刑适用的均衡和统一。

  3.同种罪的个案比较,即将同时决定适用死刑的同一性质的不同个案进行比较。死刑核准工作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且各地法院也大都有将死刑案件集中执行的做法,故可以将同时决定适用死刑的同种犯罪的不同个案进行比较,以确保适用死刑的案件,都是在考虑适用死刑的案件中,罪行最为严重的。

  4.异种罪的个案比较,即将侵犯相同或类似客体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如绑架行为和抢劫行为之间比较,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比较等,力求不同性质的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能够相对地保持一致。

  5.同案的被告人比较,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考虑对数个被告人适用死刑,应当将该数个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比较,一般只对其中罪行最为严重的被告人适用死刑。

  概言之,认定“罪行极其严重”,在综合考察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基础上,从“极其严重”角度,应当是在对全国的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同种性质的不同个案、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比较后,认为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

  二、关于“应当判处死刑”

  从立法看,刑法已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极其严重情节规定的较为具体,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所谓应当判处死刑,是指行为在构成“极其严重”的罪行的前提下,因符合法定的情形而应当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与“应当判处死刑”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前者表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对这种犯罪分子不一定都要判处死刑;后者表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是对其判处死刑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

  从刑法分则条文看,某一犯罪行为在构成“极其严重”的罪行的前提下,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一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已经构成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并且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二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已构成法定刑中挂有死刑之罪,同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三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已构成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之罪,不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而且还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由此可见,一定量刑情节的有无对于认定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按照笔者的理解,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并排除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则该情节应显著轻微,不足以对抗从重处罚情节,不足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从而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所以,在是否为“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上,应全面考察案件所具有的各种情节,并针对不同情况,综合分析,审慎判断。

  1.犯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只有在案件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条件下,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如果案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就不应对之适用死刑。

  2.除了个别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外,如果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就应当具备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一般不能适用死刑。

  3.如果犯罪分子具备了相应的从宽处罚情节,特别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在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时,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三、关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从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看,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指犯罪分子在罪行极其严重并且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还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也就是说,适用“死缓”的犯罪分子首先必须罪行极其严重和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只不过是因为具有某些从轻处罚情节而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没有明确描述。学界在探讨此问题时也基本持经验立场,即从审判实践经验的角度对有关情况加以综合和归纳,理论上的研讨明显不足。

  在笔者看来,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其实质上就是案件所现实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在同一案件中,这种从轻处罚情节,是指与“应当判处死刑”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并存的从轻处罚情节,只不过它的重要性相对地(而不是显著地)弱于或数量少于前者而已。详言之,对于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来说,犯罪分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虽然不能对抗死刑的适用,但它却是适用“死缓”的理由和依据;而对于法定刑为相对确定死刑(即法定刑中挂有死刑)之罪来说,如果案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只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都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当然也就谈不上适用“死缓”的问题。除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外,适用“死缓”的案件,只能是罪行极其严重并且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于单纯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依照法律根本就不能适用死刑;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也就意味着案件必然存在着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依据,就是与从重处罚情节并存的从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分量或数量,相对重于或者多于从宽处罚情节的场合,才会发生“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问题。所以,同从重处罚情节并存的从轻处罚情节,是宣告“死缓”的唯一根据。正因为存在从宽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并存的情况,法官在裁量刑罚时应在对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引入定量分析,即在对量刑情节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进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理性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处罚轻重的影响力,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依法、科学、公正地量刑。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35人)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监票人:公保尚(藏族) 孙 洁(女)
监票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晓莲(女,回族) 马 力 王玉田(女) 王泽洪
朱淑芳(女) 任继长 任德俭 刘艺良 刘 琪
刘满仓 闫傲霜(女) 李永喜(女,黎族) 李明凤(壮族)
李 健(土家族) 李 萍(女) 沈东海 张苹英(女,土家族)
张喆人 林伟宁(女) 周惠芝(女) 胡友贵 南顺姬(女,朝鲜族)
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女,维吾尔族)钱南忠 徐红艳(女)
郭泽深 梁铁城(蒙古族) 童海保 谢 莉(女)
赖联明 路文芳(女,蒙古族) 德 吉(女,藏族)
潘华燕(女,彝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