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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7:59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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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7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确定地块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指标。

  第四条 通过改制或其它方式已经取得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改制批准文件或原批准规划方案中的指标确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图;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对论证不通过的,不予调整;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论证通过的调整方案进行社会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论证、公示(听证)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依法提出调整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和市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补缴测算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容积率指标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方案调整审查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及时向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市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七)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出让金及相应契税的缴纳凭证,方可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容积率指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应按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备查。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应将容积率调整审批情况和土地出让金差价补缴情况,定期抄告市监察部门。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因违法建设而造成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参照容积率调整执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及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的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准确计算建筑面积,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范,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擅自调整容积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及通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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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企业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三)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位的职责权限,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从事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内部各单位提出开发需求和关键控制点,规范开发流程,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发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工作。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可以采取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等方式。选定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择优确定供应商或开发单位。

第六条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能。

企业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的控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避免将不相容职责的处理权限授予同一用户。

企业应当针对不同数据的输入方式,考虑对进入系统数据的检查和校验功能。对于必需的后台操作,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流程制度,对操作情况进行监控或者审计。

企业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操作日志功能,确保操作的可审计性。对异常的或者违背内部控制要求的交易和数据,应当设计由系统自动报告并设置跟踪处理机制。

第七条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发单位与内部各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督促开发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程工作,对配备的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系统上线运行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独立于开发单位的专业机构对开发完成的信息系统进行验收测试,确保在功能、性能、控制要求和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开发需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训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人员,制定科学的上线计划和新旧系统转换方案,考虑应急预案,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和平稳衔接。系统上线涉及数据迁移的,还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变更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变更应当严格遵照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有序。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资质,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企业应当采取安装安全软件等措施防范信息系统受到病毒等恶意软件的感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定期审阅系统账号,避免授权不当或存在非授权账号,禁止不相容职务用户账号的交叉操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综合利用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软件技术以及远程访问安全策略等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来自网络的攻击和非法侵入。

企业对于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密或关键数据,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明确备份范围、频度、方法、责任人、存放地点、有效性检查等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服务器等关键信息设备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物理环境,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关键信息设备。





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的管理,加速我市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在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委具体负责,具体任务如下:
1、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规划的编制。
2、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牵涉面广,技术复杂、带有综合性的消化创新的重大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对纳入市一级计划中的消化创新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
3、负责草拟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法规规章。
4、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安排分工,组织协助。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三)为了做好引进技术设备创新工作,由市科委组织成立专家小组,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小组由十到十五名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任期内的一切关系仍在原单位。专家小组职能:
1、对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决策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拟订有关措施;
2、审查消化创新单位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消化能力、主要实施人员等);
3、以消化创新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难点提出攻关建议和措施;
4、对为完成消化创新而需要引进外地或外国的软件、工艺技术、关键设备、元器件等的合适度提出判断性意见。
二、消化创新的内容
(一)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或生物繁育、栽培)技术、管理方法等软件技术,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决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
、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产品或生物新品种。
(二)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元器件、基础件和原材料进行剖析、测绘、设计、试制,立足于原材料国产化,批量生产出质量,性能与原型同等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及相应的工艺、装备、检测仪器仪表。
(三)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高国内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
对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创新过程中,涉及专利技术问题,应按有关专利管理法规执行。
三、消化创新的管理和实施
(一)实行全市性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行业、分层次进行消化创新的管理体制。市科委要在区、县、局、总公司制订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报市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纳入市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
总体规划和计划。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应根据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资金来源等,分别由市行业系统、企业组织实施。
(三)引进技术设备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进行消化创新的可行性论证,市科委参加审定并加具审议意见。经市科委审定,并由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有消化创新价值的项目,可列入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计划。
(四)对引进的技术设备项目被纳入消化创新计划的,应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组织安排消化创新工作。消化创新单位的主要实施人员也应参与引技术、设备的考察和选型。
(五)为了加强引进技术及消化创新的信息工作,市科委应逐步建立全市引进及消化创新的技术经济档案(数据库);引进单位要在引进项目合同完成后,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包括情报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外国(或港澳)厂商技术谈判资料、出国考察报
告、外国专家报告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等,整理编目上报市科委存档;消化创新项目完成后也要同样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上报市科委存档。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四、消化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凡使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技术设备,所有权属于国家。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得封锁。对已承担市消化创新计划任务的单位,持有市科委的证明,可到引进单位参观、考察、测绘设备,复制有关资料和商讨消化创新工作,引进单位应给予配合。
(二)纳入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可采用招标承包办法,组织实施。参与消化创新的各方应签订技术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引进企业不参与消化创新工作的,也应承担消化创新一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消化创新一方在消化创新后,应从技术转让费或一定期限内的产品销售利润中适当提成给引进企业。并在产品销售市场上,适当照顾考虑引进企业的利益。
(三)引进技术、设备经消化创新研制成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以及生物新品种、可按穗经〔1985〕8号文《关于新产品开发的暂行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四)消化吸收的技术设备,需要配套某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或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的所需的外汇应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引进项目计划。
(五)消化创新引进技术如需进口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及材料的样机或样品,经市科委审批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对国内已消化创新的设备、零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如性能指标已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与国外产品相当的,不再列入市引进计划。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消化创新成果的单位有权申报技术进步奖或申请专利。
(八)对消化创新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载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提级晋升的依据。
五、消化创新的经费
消化、创新的经费可多渠道。凡纳入市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所需的外汇和资金,除在市科技开发基金中适当安排,实行有偿使用外,承担消化创新任务的单位还要充分利用自筹资金或由银行安排低息贷款进行。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98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