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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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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79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文稿审核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现印发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


为了保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文稿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文稿审核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用于发布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字号:铁政发[××××]××号),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下达行政命令,发布市政府决定;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部署、规定;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或事项;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对涉及全局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批转市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报告和意见;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三) “铁岭市人民政府” (字号:铁政[××××]××号),用于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一级党政军部门申请解决、答复、商洽有关工作;任免市政府管理的干部;批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需要由市政府审批并且履行行政手续的请示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四)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号:铁政办发[××××]××号),根据市政府授权,用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对市政府某一方面或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印发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不宜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方案和意见;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五)“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字号:铁政办[××××]××号),根据市政府授权,用于答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应当用文件答复的一般事项;同市直各部门和其他单位联系、商洽、解决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的事项;印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六)“铁岭市人民政府明传电报”(字号:铁政传[××××]××号),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明传电报和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没有保密要求的紧急或时效较短的事项。

(七)“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字号:铁政办传(××××]××号;铁政办会传[××××]××号),根据市政府授权,铁政办传用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和应当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没有保密要求的紧急或时效较短的事项;铁政办会传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

(八) “铁岭市人民政府函”(字号:铁政函[××××]××号),用于与市政府不相隶属机关进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字号:铁政办函[××××]××号),根据市政府授权,用于与市政府办公室不相隶属机关进
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白头阅件”(字号:铁政阅[××××]××号),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经验介绍等。

(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等用于张贴的公文,根据需要采用适当形式印发。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期),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期),用于记载、传达市长办公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文稿审核

(一)文稿的基本要求。

1.拟发文稿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文稿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的问题已协商一致并经过负责人会签。

(4)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顺,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6)文件的格式符合规定。

(7)按要求填写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规定栏目,情况说明翔实。

(8)文稿为打字清稿,并附带电子文档。

2.发文依据。拟稿单位应当提供下述发文依据之一:

(1)市政府的有关决定。

(2)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

(3)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4)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3.发文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数量。凡能通过口头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

(1)市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只是照抄照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不予印发。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无论是主送市政府还是主送市政府业务部门的,一律由市政府对口业务部门转发贯彻,确需向全市各级政府作统一部署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行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直接发送各县(市)区政府。个别确需由市政府转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3)凡属市政府各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均应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4)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需要行文批复的,必须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如城市总体规划、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等等。

(5)市政府部门的专业会议纪要不予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在会上已经正式印发或主要内容已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正式文件。

4.会签要求。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签。经各部门会签同意,没有分歧意见的文稿,方可报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审核报批程序。会签应尽量采取当面协商的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对应会签而未会签的,核稿人员应通知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

对因特殊情况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而后转到办公室的应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经请示签批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转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会签过程中,如有关部门提出原则性修改意见,须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经市政府领导召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一般不再会签,但主办部门领导应在“部门领导审签”栏目中作出说明,并附参会部门领导签到名单的复印件。登“铁政阅”的文稿,一般不需会签。

会签必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另纸附后,或在文稿上直接作出修改。

各有关部门会签后,主办部门应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予以协调,或列出各方理据,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领导裁决。

(二)公文格式的审核。经过审核的文件,其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应当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电报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紧急程度。文件分为特急、急件;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由核稿人员根据需要拟定。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种,同时可在密级后面加上保密期限。一般由拟稿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并填写“定密文件登记表”;应当定密而拟稿单位没有拟定的,由核稿人员商拟稿单位拟定,并由拟稿单位提供定密依据。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由核稿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拟定。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内容。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转发公文,应标明原文件标题内容,不得只引述发文字号。

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成文时间。一般以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领导讲话以讲话之日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附注。由核稿人员拟定,标注在成文时间之下,并用圆括号括起来。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主题词。由核稿人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确定。

抄送机关。分为全称、特称、单称3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联合行文的审核。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或相应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与市委或市委办公室联合行文。市委所属部门起草的文稿,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所属部门起草的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均编市委或市委办公室文件字号,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印发。

2.与省政府部门、外市政府联合行文。由主办方负责审核,编主办方文件字号,由主办方负责印发。

3.与铁岭军分区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市政府文件字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

4.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谁主办、谁审核、谁编文件字号、谁负责印发”的原则确定。

三、文稿送审、签发程序

(一)文稿送审。公文文稿审核的一般程序是:核稿人员——复核人员——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一市政府领导。

1.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填写《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提供发文依据,并经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和部门主要领导审签。起草部门应将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填写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起草的文稿及文稿的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文电科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后,打印文稿清样,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

2.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文稿内容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其审批权限,批请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其中需要送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的,须先批请秘书长审阅。按规定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须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3.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文电科审核并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发文。

4.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秘书科起草,报送秘书长审核。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部门应填写《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稿头纸,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文稿的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后,打印文稿清样,报送秘书长审核。会议通知(铁政办会传),起草部门应填写《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文稿的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后,打印文稿清样,报送秘书长审核。

5.对违反送审程序,由拟稿部门直接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而后转到办公室的文稿,可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对需作文字改动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对需作实质内容改动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确定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必要时,拟稿部门应重新履行文稿送审程序。

6.文稿签发后,应立即送文电科或秘书科印发,须通过省政府公文网传输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文稿签发。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或其他各市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6.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经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阅后提请市长签发。

四、文稿审核注意事项

(一)办公室文电科、秘书科收到文稿后,核稿人员应对《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稿》、《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稿头纸的填写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部门补填,同时要将文稿送审时间、领导重要批示及其他有记载价值的内容,简要加以记载,以备查考。

(二)核稿人员要按照“当日事、当日毕”的公文处理原则,抓紧处理在审文稿,力求当日办结。对2000字以上且内容复杂、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的文稿可适当延长,但要尽量缩短在审时间,必要时应加班审核。同时有两个以上文稿的,要分清缓急,急件先办。

送审、送印诸环节之间的传递,均由核稿人员负责,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

(三)对市政府领导已有明确意见需要尽快下发的文稿,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文稿,核稿人员要抓紧进行审核、催办,提高文稿运转速度,确保按时办结。凡上送审批超过2个工作日的,要及时向领导或秘书催问审批情况。急件按时限要求催办。

(四)呈送领导审批的文稿,需要向领导说明情况的,除写出必要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尽量当面介绍和汇报。报办公室领导的,要直接送交本人;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经与领导秘书或有关人员沟通后,非紧急的可放在文件格内由秘书或有关人员签收,紧急的应直接送交领导本人或秘书。

(五)对文件稿稿头纸内应由核稿人员填写的项目,核稿人员应逐项填写清楚、准确。初核人员、复核人员应在相应栏内签署姓名和文稿审核时间。办公室领导在“主任、秘书长审批”栏内签署送审意见和姓名、日期。核稿人员按照办公室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六)文稿经审核无误后,核稿人员应打印出清样逐级上送审批。对文稿作修改要使用签字笔、钢笔、毛笔(均为蓝黑色或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其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用笔颜色应与稿中其他用笔颜色区别开来,并做到前后一致。

(七)除文稿正文和附件以外,核稿人员应将有存档价值的其他确关文件和资料,如重要的修改稿、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有关领导人的批示意见、有关地区或部门的请示以及有直接关系的参考文件等,按顺序清理好,附在文稿之后,一并交付文书人员或电报经办人员签收。无存档价值的便条、资料和重份文件,要予以剔除。

(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办公室内网上处理的密码电报和绝密级文件内容要及时删除。涉密文件和文稿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领导批示原件和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单位提供。

(九)文件字数应按下述原则控制:“请示”一般不超过2000字;“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批转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其他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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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4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州水利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为加快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的意见》(州发[2003]3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计划管理 (一)州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初审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各县市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由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二)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计划,在认真核查、鉴定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资金申报计划草案,与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衔接并经县市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审查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三)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联合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勘测设计,按照根治摘帽的原则编制各项目除险加固设计书及附件,由州水利局审批后下达各县市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抄送州、县市计划委(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备案。 (四)各县市水利局严格依照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经审批的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资料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接受州、县市政府和计划、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资金的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由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纳入县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汇总并报省审批后执行。 二、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由各县市水利局确定。原有水库管理机构的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则由县市水利局为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的组建构成情况,由县市水利局上报县市政府,并抄送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二)招标投标原则上由县市水利局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在州水电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每个项目均应邀请3个以上具有州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择优选择。 (三)工程监理由州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承担,委派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的监理人员和乡镇水管站技术人员常驻工地,严格抓好各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 (四)工程质量监督由州、县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承担。重点项目由州质监站负责监督,一般项目由各县市质监分站负责监督。项目竣工后,县市质监分站进行初步质量等级评定,初评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返工。州质监站对初评为优良的逐处检查核准,对初评为合格的进行抽查确认。 (五)各项目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施工、监理、主要材料采购等都要签署合同,并抄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六)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发《湘西自治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简报》,及时通报全州病险水库整治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及时通报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进展和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项目实施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有关文字材料和照片、录像等资料,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档案。 (七)各项目在开工时要设立临时公示牌,说明水库概况、加固工程要点、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责任人,接受领导、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项目竣工后改换为永久性的公示碑,实行除险加固责任的长期负责制。 (八)项目竣工后,由州水利局除险加固办会同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县市水利局要邀请计划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等单位,召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各方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州水利局将决算和验收成果分别送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和州财政局备案。 (九)州水利局向各县市派出督查组,并配合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对各县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资金运作及管理 (一)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系跨年度项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归口资金到位前,由州水利局下属的州兴沅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统一承贷人,以州财政专项资金和州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为贷款保证金,分年度向银行贷款来启动和实施工程。 (二)在各县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承诺的前提下,州兴沅公司根据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贷款资金以垫资形式按工程进度分期借支给各县市水利局(其中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投入年度项目的实施。 (三)次年,州归口的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全州水利建设基金、州水利局向上争取的资金、县市农发基金及防洪保安资金到位及报帐后,由县市水利局及时归还州兴沅公司,以作下年度借支款或偿还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由县市负责支付银行贷款滞纳金和逾期利息。 (四)州财政安排的年度病险水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州兴沅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州水利局向上争取国债病险水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贷款利息由州财政局据实拨付至州兴沅公司。工作经费安排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共同商定并报经州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各县市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按照用以还贷的资金所规定的政策使用,对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财政报账。 (六)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原则上依照省水利厅的定额和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物价及用工水平,参考过来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承包单价从严从紧编制。建设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厅、省水利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费用及管理、接待、办公等非生产性费用不能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各县市在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资金中另行安排。 (七)各县市必须按照下达的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实行包干。如有突破,其资金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四、工作责任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防汛保安责任由各县市政府承担。各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州委、州政府要求归口的各项资金,并确保按期足额到位。要广泛发动受益区群众积极投入小型病险库塘的治理,尤其是病险山塘的治理。要加强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做到治理一座,摘帽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二)建立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公示制度。州对县市及相关部门、县市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与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实行“建、管、防”一体化的领导责任制,实行除险加固的治理座数、投资额度、工程质量包干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每年汛末冬修前在团结报和州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年度病险水库治理项目及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次年汛前公示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结果。把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县市、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三)计划、扶贫开发、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方案编制、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县市水利局要将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作为中心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的勘测设计、计划申报、部门衔接、资金管理、技术指导、质量检查、进度报表、宣传报道、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五、经营管理 (一)积极做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作。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小型水库山塘的产权制度改革,放开经营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拍卖、租赁或发包小型水库、山塘所得收益要作为大修理基金,纳入专户管理。 (二)切实推行按实灌面积或供水量计收水费制度,提高水费收缴到位率。要推动水价改革,逐步做到按成本计价,增强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逐步建立水库山塘“建、管、用”一体化的大修、维护机制,使水库山塘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六、其他 本细则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 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第十条 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政务机关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下信息应当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 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