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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8:45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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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民航局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1986年10月21日,民航局

一、食品卫生
(一)采购运输:
1.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易腐食品用冷藏(柜)存放;运输中要生熟分开,防尘防蝇,不准无关人员搭车,有条件的单位应有食品专用车。
2.采购的食品中,无腐败、霉变、有异味、生虫、污秽不洁或《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禁售食品。
3.装卸食品时要讲究卫生,食品不准直接接触地面,不准无关人员参与装卸,不要在非食品库内堆放食品。
4.禁止购买未经兽医检验和没有验讫印章的肉品以及病死畜禽等。
(二)储藏、保管:
1.食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食品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库内无变质、有异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2.储藏的食品要隔墙离地、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易腐食品要冷藏、禽蛋入库前要清拣倒箱,有条件的单位做到主、副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分库存放。
3.库房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无蝇、无鼠、无蟑螂;冷库达到应有的温度(-15℃以下),做到定期清扫、消毒、除霜、除臭、无血水、无冰渣。
4.盛放酱油、醋、麻酱、油、糖、碱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加盖物见本色,缸外无油污,缸内无虫蛆。标志明显。
5.库房内无私人物品,无有毒有害物品及杂物。
(三)加工制做(主、副食、冷饮):
1.加工用的刀、墩、案板、合面机、绞肉机、洗菜池、盆、盘、屉等用具容器,用后要洗刷干净,定位存放,定期消毒。做到无锈、无霉、无污物、无异味。菜筐、洗菜池无泥垢、无残渣,并做到荤素、生熟分开加工。
2.不加工变质、有异味的蔬菜、肉、鱼、蛋、禽等食品、加工后的半成品,如不及时使用,应放在冷库(或冰箱)内保存。
3.鸡、鸭、鱼、肉、头蹄、下水等食品做到随进随加工、掏净、剔净并及时冷藏,绞肉要洗去血块,不带毛、不带淋巴、不带皮。
4.各种蔬菜要摘洗干净、无虫、无杂物、无泥沙,并做到先洗后切,备用蔬菜码放整齐。废弃物,如菜根、皮、叶、内脏等要放在专用容器内及时处理,不积压、不暴露。
5.不买、不做、不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剩饭菜、腌咸菜和买来熟食品,必须经加热等处理后再吃(出售)。品尝食品要用专用工具,禁止销售吃剩的食品。
6.调(佐)料符合卫生要求,盛装调(佐)料的容器整洁卫生,使用后加盖防尘。
7.刀、勺、铲、碗、盆、墩、筐、案板、水池子、抹布等用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用后洗净、消毒;蒸箱(锅)、合面机、压面机、面杖,用后洗刷干净,物见本色,配菜盘有明显标志,不得盛放熟食。盛装米饭、馒头、面点等食品的筐箩、托盘应每日洗刷消毒一次。食品盖、盖布罩单要专用,定期清洗清毒,保持清洁,里外面有标志,各种用具容器物均做到定位存放。
8.不使用生虫、霉变、有异味、污秽不洁的米、面、油、酱、果料、豆馅等原料。面点用禽蛋要先洗净消毒后方可使用。坚决不用变质散黄蛋或破损蛋。使用添加剂、强化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9.面肥(面引子)不得加入变质、发霉、有异味的剩面食,发面缸要定期洗刷,保持清洁、饼铛、面棍、油刷、油盆做到无油污、无残渣。
10.配制冷荤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切配时双手必须洗净、消毒、换专用工作服及鞋帽并戴口罩。
11.凉拌菜(黄瓜、西红柿、萝卜等)必须洗净消毒,可用次氯酸钠液或其它消毒药物等办法消毒后,才能食用。
(四)餐厅:
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暖气、空调机、桌椅等清洁整齐,无积土、无蝇、无鼠、无蟑螂、无小虫,并保持经常。
2.各种调料容器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酱油、醋每日更换。
3.接手桌整洁卫生,碗、盘、筷、勺、刀、叉、酒杯等餐具分类存放,清洁有序,容器防尘防蝇,筷子盒无积水、无异物、无霉斑,一次性使用的餐具应符合卫生标准。

4.消毒的餐巾、餐纸在专用台折叠,工作人员操作前洗净消毒双手。
5.上菜用的车、托盘清洁无污溃,小毛巾做到一用一消毒。
6.餐厅洗手池、洗碗、盘等池上、下水通畅无残渣,渣桶、地沟每餐一净。

二、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做到每年体检一次,持有健康证明才能上岗,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才能录用,要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
2.炊事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好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整齐。工作前,便后要洗净双手,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不得留长指甲、涂染指甲、不得光脚、赤臂操作。
3.不得面对食品说话、咳嗽、打喷嚏,操作间不准吸烟。
4.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仪容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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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1951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人民法院:
接你院1951年5月份“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关于婚姻、典债、量刑等问题材料汇编”一册,兹就该刊第五、“对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的解答”及第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考”两部份提出意见,希你院研究:
(一)关于通奸、强奸及其量刑问题:
1.通奸一般的须经由其配偶亲自告诉后,予以适当的惩罚。通奸者(男或女)之一方虽无配偶而经他方配偶告发,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轻重予以处理。原解答之“二”:“双方有配偶者处分稍重,一方有配偶者处分稍轻”都欠妥。
2.原解答之“二”对于通奸罪的量刑认为“可处6月以下监禁或劳役,或予以批评教育”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中央未颁布刑法以前不宜机械地规定为凡通奸罪都只处以6月以下的监禁或劳役,应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社会的影响分别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
3.干部和群众通奸或干部与干部通奸,法院在处理上对其犯通奸罪与一般群众间之犯罪在量刑上不应加以硬性的区别,原解答之“三”(12页)概括的认为干部通奸“一般处以稍重的罪”是不恰当的。干部应否处以稍重的罪,应从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不应单纯的因其为干部身份即予以“稍重”的处罚。
4.原解答之“五”(13页)认为强奸者“如所犯情有可原,为群众谅解者”即可处以较轻之刑。我们认为既系强奸,即是认为情有可原或能得到群众谅解而予以减轻的理由,其处刑应根据其强暴手段、被奸者的年龄及因以发生之实际影响等具体情况妥为衡量。
5.“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考”(66—70页)原文未注明是你院编写或从何处转载而来,我们认为里面有许多问题尚须多加研究,特别是原文第三段分别列举各院判决主文作为量刑标准的实例参考最不妥当,因为离开了各该案件的具体事实就无从由主文上判断其量刑的根据,如举例之(2)、(7)张阿根和马石氏的处刑,单从所引判决主文即不能了解其量刑是否有偏差情形,这样很容易使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生错误。
(二)关于离婚问题:
1.原解答之“八”(14页)说“丈夫当土匪,其妻提出离婚是出于同情革命者,经区人民政府证明,原则上可以判离,在押匪犯,如经判决确定刑期三年以上,其妻请求离婚,亦可判离。”我们认为犯有汉奸罪以及反革命等罪的受刑人,或确证其尚在继续犯罪行为时,其配偶以之作为要求离婚的原因,应不问其提出离婚是否出于同情革命,原则上皆可判离。又对在押匪犯限定“经确定刑期三年以上,即可判离”,易使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上限于被动,一般的应就每一案件的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后酌情处理。
2.原解答之“十三”(15页)关于一方离家后没有通讯关系之一般离婚问题,我们认为地富如在当时系由于参加反革命工作而离家者,其配偶提出离婚并提出证明经调查属实后,即可根据上述反革命之配偶请求离婚的办法处理;如非因反革命工作而系由于其他原因离家没有通讯关系者,仍应视同一般黎民离婚事件处理,在处理程序上应经公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应诉,法院可酌为缺席判决。又同一解答中对贫雇农之离婚虽有“不通讯在两年以上才准其离婚”的限制,但仍容易使人误会为只要两年以上不通讯即可当然判离。我们认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是婚姻法专为革命军人而定的。对一般人民的离婚事件,不应比照适用。非革命军人之配偶如以对方离家已久,没有通讯关系,作为离婚原因时,应按双方具体情况分别论处,不宜专以不通讯的时期长短为判离或不判离的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3〕14号
2003年1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使用以及“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电子底帐的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丢失的补办及核销手续

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格式见附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通过“核查系统”及“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联同“情况说明”一并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二联退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由经办关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单位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查不到存档报关单或存档报关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中内容不符,应区别情况处理,并在“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

进出口单位凭补办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与凭普通正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收付汇、核销的手续相同。

二、“核查系统”电子底帐数据的查询使用

(一) 海关已向进口单位签发纸质进口报关单,但“核查系统”无法查到报关单电子数据时,进口单位应联系海关总署热线电话(010-65195991)查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传送情况。如查核发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未成功上传数据,由总署热线电话值班人员通知进口单位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再次发送相关电子数据。

(二) 纸质进口报关单与电子底帐数据不符时,对于未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的报关单,进口单位可直接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重新签发进口报关单或修改后重新签发,正常情况下现场海关应予重新签发,如发现可疑情况应查明后区别处理。除海关需补征税款的以外,对超出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报关单,海关不予修改,但须查阅核实海关存档报关单后,出具“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一联海关存档,其余两联退进口单位用以办理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国发字第012号),对出口后退运(4561)进口货物,海关在办结进口手续后,应根据进口单位的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并上传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原签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不予收回。

(四) 为加快“核查系统”的网络运行速度,海关在“核查系统”内建立 “历史库”,集中存放进口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且已结案的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供外汇局、银行查询。

三、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情况下的付汇、核销手续

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口时先由出口方开具临时发票,货到并检验后再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对上述货物,能预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或重量)可能发生变化的,各海关可根据进口单位申请,先凭担保放行货物,待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后,办理征税结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上述货物缴纳税款后,各海关发现应补征税费或进口单位为了正常办理对外付汇而申请补缴税费的,海关可要求进口单位按实际进口数量及价格与原申报数量及价格的差额另行填制一份报关单,验凭有效许可证件,补征税费并完成相关操作后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上传报关单电子数据。外汇局需根据原进口报关单、补报后签发的进口报关单、补征税费证明及其他商业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对于许可证件已经核销结案,且需补税的商品数量未超过规定的溢装幅度(参照政法传[1999]422号《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可使用海关通关系统“手工税单输入打印”功能补征税款后,开具“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一式三联),在“需说明事项”栏注明补税情况,一联海关存档,其余两联退进口单位用以办理付汇及核销手续。

类似的大宗散装出口货物亦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以快递及邮寄方式进口的小型零部件货物的付汇、核销监管

对以快递及邮寄方式进口的小型零部件等贸易性货物,凡需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填制正式进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上传电子数据底帐。对此类物品的进口付汇、核销按进口付汇及核销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和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