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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9:42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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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对于通用名在附表所列品种,剂型不在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我委未定价药品,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将我委发改价格[2011]440 号文件附表一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 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2910075.pdf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37756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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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我省从一九七九贯彻执行省委[1979]85号文件以来,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了开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事业,对振兴我省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要象重视国营企业一样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把扶持发展城
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纠正轻视、歧视集体经济的错误思想。省计经委和各级经委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人分管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搞好统筹、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适应市场快等特点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放宽搞活,不能生搬硬套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省级有关部门既要遵守国家统一政策,又要结合实际灵活执行,力所能及地从财力上、物力上积极扶持其发展。
二、立足本地资源,有重点地发展
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以小补大、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业、品种和服务项目,重点发展食品、饲料、皮革、塑料、服装、建材、交通、小五金、小百货和商业、饮食、修理业,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新办
城镇集体企业要由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报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实行按产品归口管理,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要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搞好产品的归口管理。产品归口管理,要坚持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不变。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衔接供销,定点协作,产品质量,技术业务标准,有关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环保等统筹协调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得到切实尊重和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不许侵犯。省委[1979]85号文件下达以来,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占、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仓库、
门市部、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劳动力的,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纠正和退赔。这项工作,最迟于一九八四年底搞完。
除中央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对摊派和平调以及其他侵犯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四、建立多种灵活的供销渠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采取计划供应和部门、企业之间调剂余缺等多种形式解决。生产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和承担计划运输任务所需的计划物资,要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纳入计划。各级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营和集体经济要一视同仁,做到编报计划一样,立户供
应一样,价格和收费标准一样,参加各种业务活动一样。未列入计划的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生产和修理服务所需的计划物资,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物资分配计划时应当单列户头,尽量照顾。企业要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广开物资来源,可以进行物资余缺调剂,用自销产品交换原材料,采
购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够利用的,本着“先利用,后回收(回炉)”的原则,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其产品的销售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由商业物资部门按计划收购,也要留一定比例由企业自销。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或供销经理部零售,可以批发,可以出县、出省。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和各级财力可能的前提下,从资金和税收上继续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新老企业要逐步恢复和实行职工交纳股金的制度,并根据条件动员职工集资。
从一九八四年起,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拿出一笔钱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有借有还,不付利息,周转使用。
对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可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除税法规定不予减免的产品外,免征一年工商税和三年所得税。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新办企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各三年。
对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超过上年底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一年;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市、州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还贷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税字第31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缴纳工商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此规定归还贷款仍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查属实后,报省税务局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在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
六、改进费用提取办法,注重使用效益
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数额要尽量从低,一般不超过企业销售收(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的使用要按规定开支,主要用于行政经费,也可用于新产品和智力开发。
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要本着“留多提少,下多上少”的原则,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免缴。城镇集体运输、建筑企业不缴纳。这项基金的大部分要由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逐步做到有偿使用,由各级银行、税务
部门监督执行。
七、合理分配企业内的收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企业税后利润除上缴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外,全部留给企业。这部分留利,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偿还贷款;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用于股金分红、劳动分红
的部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在计算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分红的留利比例时,应先扣除国家政策减免税费部分。减免税收的部分只能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一定要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形式可从不同行业、企业、工种的特点出发,多种多样。工资水平要能高能低,工资等级要能升能降。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由职工民主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在不
增加可比产品单位成本工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不受限制,但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的幅度。
城镇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告》办理,实行县、市行业统筹仍有困
难的地方,可报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再由市、地、州行业统筹一部分,以补助个别困难的县、市。



1984年2月14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