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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0:16:19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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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陕政令 [2000]58号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七月十八日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下称省技术创新奖),奖励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省技术创新奖。



(一)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产品的;



(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的;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每年须换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



一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



二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



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批准机关的正式批文和验收报告。



(三)申报奖励项目当年新增税前利润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证明材料。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根据技术创新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并向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拟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和人员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获奖项目是优秀新产品的,省人民政府同时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



省技术创新奖的奖金由企业按获奖项目年新增税前利润的10%以内提取,在获奖年度据实列支,可计入成本费用。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奖为省(部)级奖,获奖人员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评选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省技术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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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1601号)精神,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以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对整体方案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以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三)节水类:州内有色、化工、电力、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类:以实现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减排为目的的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行业规划,按州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的鼓励;具有带动性、集聚性的循环经济产业规划、项目可研的编制;对经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以及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其它专项经费。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项目;优先安排经认定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

第八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州循环经济发展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主体明确,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其中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三)项目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凡在海西境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由州发改委根据全州循环经济工作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行委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逐级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项目属地发改委提出申请。各市、县、行委发改委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州发改委,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青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州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州发改委。

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的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第九条要求报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促进循环经济的意义、所达到的预期目标、与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相关指标的对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3、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项目可研、可研评审意见等;4、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承诺意见;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州发改委成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建设局、州科技局专业人员组成,专职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评审项目须经评审小组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项目仅限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实际支付了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后,根据州发改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持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收到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作如下财务处理:

(一)贴息资金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二)补助资金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作长期投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详实,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县、行委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负责对国家、省、州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县、行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各市、县、行委有关部门对于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州发改委同意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资金全额退回州财政局。各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全额追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路精品街的综合管理,维护精品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精品街是指交通路及中心广场区域。北至鹰潭公园门口,南至四海东路口;东至月湖区政府门口;西至鹰潭一中门口。
  第三条 凡在精品街从事办公、生产、经营、休闲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服从鹰潭市交通路精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四条 精品街内立面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变更街内建筑和设施的外形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不得擅自在精品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确需挖掘、占用的,必须先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缴纳保证金,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通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乱搭乱建和拆墙开店。精品街内建筑立面改造、装修及空调机、防盗窗的安装,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施工、安装。
  第七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八条 严禁在精品街沿街从事小饮食、烧烤、修理、清洗、建材、农资等有损精品街市容环境的经营活动,违者予以取缔或限期转行。
  第九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审批新的餐饮业。
  第十条 精品街内三年内不得审批新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凡进入精品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穿过马路时,应按行人红绿灯,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
  2、严禁攀登树木,踩踏草坪、花坛及攀枝摘花。
  3、严禁杂耍卖艺,算卦及沿街乞讨。
  4、严禁放风筝、打球、踢球、滑板、滑冰。
  5、严禁移动、拆卸、损坏公共设施。
  6、严禁刻画涂写、随处张挂、招贴广告,散发传单。
  7、严禁乱丢纸屑、烟头、瓜皮果壳等废弃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8、严禁聚众喧哗、争吵、斗殴。
  第十二条 凡进入精品街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精品街道路及人行道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除外)。
  2、严禁车辆不按标准线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鸣喇叭。
  3、严禁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4、从事贸易活动输送货物的车辆,须在晚上9时至早晨7时期间进入精品街。
  第十三条 精品街内广告经营权归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如需张挂招幌联、悬挂条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安装霓虹灯、泛光灯、灯箱及其它装饰用灯的,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缴纳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凡需在精品街内组织商品展览、商业促销、文化、旅游、宣传等活动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收缴费用的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