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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8:34:56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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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12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管辖区域内彝族、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白族、苗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文华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要分别坝区和山区的不同情况,困地制宜,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使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他的
腐朽思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其他危害人民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格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彝族和回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彝族、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回族公民担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从本县彝族、回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干部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并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招收彝族、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的政权建设。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努力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或者彝族语言。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回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彝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实行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并举,多种经营,农、工、商、运协调发展的方针。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农业生产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适用的科学技术,保持粮食的稳定增长。在坝区着重发展粮食、烤烟、油料等作物,建立生猪、奶牛、肉牛商品生产基地;在山区积极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并着重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和中药材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努力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重点产、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开办农场、林场、畜牧场或者从事其他开发性生产,
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责任山、自留山、坟山(地)属集体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非经法定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应收回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依法维护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护林、造林,提高森林的覆盖率。严防山林火灾,禁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地制定林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核桃、红雪梨、蓝桉、茶叶和其他果木的生产,建设好经济林、用材林、水源林、风景林、薪炭林、速生丰产林的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绿化荒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
林、还牧。
责任山由承包者经营管理,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以及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
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煤、电和省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其他新能源,逐步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以私养私有为主的畜牧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草山、草场建设,改进饲养条件;要充实各级畜牧兽医站,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良种繁育、防疫治病、饲料种植加工、畜产品加工和储存、运销的服务体系;加速生猪、肉牛、奶牛和家
禽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工业建设,立足于本地资源,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发展食品加工业、林、畜产品加工业,同时有计划的发展采矿、冶炼、建筑、建材、轻工、能源等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扎染、爆竹、蜡烛、蜜饯等传统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优先安排所需的资金和原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户办、联户办为主的多层次的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求,重点发展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积极发展建筑建材、交通运输以及各种服务行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乡镇企业中,要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传统名牌产品,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能力。要分别情况,从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上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根据回族的生活习惯及其生产技能特长,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优势,根据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扶持户办、联户办的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和养护的同时,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乡村公路、驿道和桥梁。积极发展民间运输,促进物资交流。
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商业实行开放式、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增强活力,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发竞争,发展联合,促进商品流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努力组织外贸商品的生产,争取多出口、多创汇;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自治县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于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等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本着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鼓励和组织县属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人依法开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并且监督他们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的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县城和农村集镇建设,统一规划,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设施,有计划地把城乡集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在县城建设中注意保护巍山古城的特点和风貌。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开发建设巍宝山、龙于山等风景名胜区,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加快绿化、美化,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严禁违章建筑,严禁破坏道路、沟渠、集市场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各民族中的孤、寡、残疾者解决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自主地调整本县财政预算,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的比例。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乡、镇一级财政,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经济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改革,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对山区小学生和坝区小学少数民族女生免收杂费,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全部小学生免收杂费。要有计划地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并在普通中学、职业技术中学设立民族班。
在彝族、白族、苗族、傈僳族聚居地区的小学,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内的初中、高中招生,对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培训班,鼓励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自学,建设一支数量基本适应需要、质量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
要加强对民办教师特别是山区民办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将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有计划地转为公办教师。
要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定期到贫困山区任教,提高贫困山区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和普及工作。
要办好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农村基层干部和专业户,进行适用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组织科学技术部门无偿或者低偿地对贫困山区的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做好科技扶贫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措施,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引进外地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重视广播、电影、电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书店等文化设施的建设,积极扶持专业和业余的文艺团体,努力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开展民族的、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鼓
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有计划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贫困山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国家电影队在贫困山区要减费或者免费放映电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继承民族文化遗产,征集、整理革命历史文物和民族文物,依法保护文物古迹。重点保护巍宝山、龙于山以及其他风景区的名胜古迹和古遗址。加强对彝族史、回族史和南诏历史文化的研究工作。认真编纂地方史志。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开展中西医药、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开展群众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对血吸虫病和其他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积极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帮助贫困山区建立健全卫生所,并给予定期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城乡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组织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增加城乡体育设施,培养体育人才,开展群众性的现代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贫困山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要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给予综合输入和配套支持,使当地各族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切实帮助贫困山区大力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和乡镇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在生产项目上要注意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并且实行外引内联,努力发展和扩大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联合。要组织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贫困山区,做好各方面
的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的山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在制定财政预算的时候,应当增加对贫困山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畜牧及智力开发的投资,投资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对坝区投资的增长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特别贫困山区不定购粮食,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
上级拨给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山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以及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有计划地采取国家扶持、群众投劳、以工代赈的办法,加速驿道和公路建设。
要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山区人民改善居住条件。
要有计划地建立贫困山区的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山区各族人民发展运销业。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居住在本地方的白族、苗族、傈僳族和其他人口较少的民族特点和需要,维护他们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善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五十四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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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部/石油部

19620429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轻工、化工、石油等工业系统的受压容器大量增加。但是,不少企业对这些设备的技术管理较差,规章制度废弛,以致受压容器本体失修、安全附件不齐不灵的情况相当严重,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职工的安全带来不小的影响。因此,在各地开展一次受压容器的安全检查,改进这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是十分必要的,现把有关安全检查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重点应该放在0.7表压力以上的中、低压受压容器上(不包括气瓶和槽车),在这个范围内着重检查:

(1)装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和有强烈腐蚀性物质的受压容器;

(2)近几年来一直没有进行彻底检查和修理的容器。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1)容器的本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材料变质和强度降低等缺陷;

(2)安全附件是否有不全和失灵等情况;

以上(1)及(2)项的检查,以化工部“化工受压容器(0.7~50公斤/平方厘米)制造,安装、维护和检验技术规程(草案)”为标准;

(3)受压容器运行管理规程、设备定期检修、交接班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贯彻情况如何;

(4)受压容器操作地点的照明情况如何;

(5)近几年来是否发生过受压容器的爆炸事故和设备事故,是否认真进行了调查、分析和处理,有什么经验教训。

三、这次安全检查,主要在直辖市和省辖市的范围内,按产业系统为单位,由企业自行检查。组织领导的方式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化工、轻工、石油部门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订计划,负责领导所管区域内的检查工作。各产业部门则负责推动本系统内各企业的检查工作。在省市没有建立主管部门的石油企业,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石油部直属管理局共同组织检查。

四、安全检查定于第三季度内进行,所有关企业应在这一期间内结合检修计划完成检查工作。在七月份以前已进行检查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不足的地方,应进行补查个别企业如因某种原因,确实不能在第三季度内进行检查的,须经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延期至第四季度内完成。

五、通过检查,应对长期失修和有严重缺陷、影响安全生产的受压容器,立即进行检查。虽有缺陷,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检修的,应经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批准,酌情延期修理。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减压阀、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应该根据设备的需要配备齐全,并且符合规格、安装正确、保持灵敏可靠。如有某些材料、附件供应有困难,本企业无法解决时,可向直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六、在检查当中发现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本企业解决有困难时,可由产业内部组织力量解决,必要时,可由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协助解决。

七、通过检查,每个企业必须建立受压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规程、定期检修和交接班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已经建立这些规程制度的企业,应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不符安全生产需要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

八、受压容器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专管或兼管的机构,配备适当人员,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九、每个地区应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受压容器的登记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受压容器的登记工作和建立技术档案创造条件。

十、有受压容器的其他产业部,可参考本联合通知的精神在所属企业内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接到本联合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并把本通知转发给各有关企业,根据要求拟定计划,作好检查的准备工作,于六月二十日以前把准备工作情况写一简要报告,分别报送劳动、化工、轻工、石油四部。在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应写出检查总结报告,于十月底以前,报送上述四部。

【章名】 附:受压容器技术检验注意事项

(一)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验前,应使容器停下来冷却,把里面的介质排除干净并且用盲板把连接压源的管道(包括与其它容器连接的管道)堵住。

2.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介质的容器,在作内部检查前,除了按前项要求处理外,还必须进行中和、消毒、冲洗等专门处理。

3.容器里的妨碍检验的可拆装置,应在检验前全部拆去。

4.容器上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验前应予切断。

(二)内外部检查

5.作内外部检查时,凡是能够检查到的容器内外金属表面,都要进行详细检查。

6.在容器里面进行检查时(包括在内部进行修理、清洗等),应该用安全电源照明设备,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不准许用煤油灯以及其它易燃物质为燃料的照明灯。

7.作内外部检查时,应注意容器上是否有以下缺陷:

(1)容器的内外表面上有无裂纹、裂缝和裂口,要特别注意焊缝及铆缝处。

(2)容器的内部,在介质流动速度大的金属壁上及其附近有无腐蚀和磨损。

(3)受火加热或用电来加热的容器上有无鼓包。

(4)铸造的容器有无气孔、裂缝及壁厚极不均匀的缺陷。

(5)有内衬砖的容器,其内衬砖是否损坏、开裂和脱离;有涂有阿拉伯树胶、镀铝、焊铅、搪瓷及其它物质的内衬物上,有无鼓包裂缝和裂纹;在镶入的金属内衬套(如不锈钢衬套、铝衬套)上有无裂缝、裂纹和裂口。凡是发现内衬损坏的地方,应把内衬部分或全部拆去,检查容器的内壁有无腐蚀。

(6)凡是容器的外层绝热材料发生脱落、开裂或粘得不牢时,应把这些绝热材料部分或全部拆除,检查容器外壁上有无腐蚀。

(7)凡是用水泥作支座,使支座的支承面和容器外壁接触两面者之间有可能渗入或流入地下水或滴漏水的,应检查容器外壁有无腐蚀。

(8)对经常拆装的螺栓,要检查螺栓上有无磨损和裂纹。

8.发现容器的金属壁严重磨损或腐蚀,应该测量壁厚,复核强度。如果用一般方法无法测量壁厚时,可以用钻孔的方法来测量。如果有钻孔方法测量也有困难时,可用超声波来确定厚度。

9.检查铆接容器时,应该用小锤敲打铆钉头。如果敲打后有铆钉头脱落,可能是铆缝发生苛性脆化,这时应该用检查苛性脆化的方法(如拆去有怀疑的铆钉,用磁粉进行铆缝探伤等)来详细检查铆缝。

10.发现容器壁上有小裂纹时,应该用放大镜来检查。检查前要把准备检查的地方磨光和酸洗,然后用放大镜进行仔细观察。必要时,还要用超声波探伤法检查裂纹深度或用磁粉探伤法检查裂纹深度或用磁粉探伤法检查裂纹范围。

11.对轻微的磨损和腐蚀,虽然暂时不用修理,但检查时应仔细测量这些缺陷,把它们的位置和损坏程度记录下来。这样做,对以后检验时确定这些缺陷发展的速度以及正确规定下次检验日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三)水压试验

12.焊接、浇铸、锻造和铆接的容器,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照下表规定:

---------------------------------------------

| | 工作压力 | |

| 容 器 名 称 | | 定 期 检 验 时 的 试 验 压 力 |

| |公斤/平方厘米| |

|----------|-------|------------------------|

|除铸造外的一切容器 | <5 |1.5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2个表压力 |

|----------|-------|------------------------|

| 同 上 | ≥5 |1.25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3个表压力|

|----------|-------|------------------------|

| 铸 造 的 容 器|不管压力的大小|1.25倍工作压力 |

|----------|-------|------------------------|

| 搪 瓷 容 器 | 同 上 |按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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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技术条件规定的容器,应按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压力进行试验。

13.容器应在试验压力下持续5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作检查。在检查时间内应保持与工作压力相等。

把压力升高到试验压力以及把试验压力降低到工作压力都应缓慢地进行。

14.灌水时应把容器内的空气全部排走,升压时,如果容器还能大量进水,说明其中还有很多空气,在这种情况下不准许进行水压试验。

15.灌满水的容器在进行试验时如果破裂,会使试验人员受到伤害(特别是在高压的情况下)为此,当容器处于试验压力时,试验人员不得靠近,只有等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准许靠近检查。

16.凡是从容器上拆卸下来的附件,应单独进行试验。

17.有夹层的容器,每个夹层都应单独作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根据夹层的工作压力来规定。

18.容器里灌满水后,如果容器壁上出现了露水时,应等露水蒸发后才能进行水压试验。

19.有衬板、耐酸砖等内衬的容器,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其内衬要吸收一定的水分,压力可能下降,因此,应在灌水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压力不超过工作压力,等内衬饱和后再提高压力到试验压力。

20.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果听到容器里面有冲击声,或者试验压力突然显著下降,可能是容器的部件裂断或变形,在水压试验后必须作详细的内外部检查,找出原因。

21.进行和经过水压试验符合以下情况的容器,即认为合格:

(1)不漏水。但对于铆接容器,从铆缝中渗出来的水珠、水雾以及由于附件安装不严而渗出的水,在降至工作压力后,不再渗水,则可认为合格。

(2)水压试验后无残余变形及部件破裂。

22.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有焊缝都不允许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四)密封性气压试验

23.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介质的容器,除作水压试验外还要作气压试验来检验容器的密封性。这种试验必须采用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试验压力等于容器的工作压力。

24.气压试验时严禁敲击容器。

25.检查时应在焊缝及可拆卸地方的连接处涂上肥皂液,检查这些地方的严密性。肥皂液可按2升水100克肥皂的比例来配制。温度低于0℃时,可用60%酒精或其它不冻溶液来代替水配制肥皂液。

26.试验时升压和降压都应缓慢。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时,检查焊缝及可拆卸地方的连接处是否产生肥皂泡。

27.容器进行密封性气压试验时,如果不漏气即认为合格。

(五)安全附件的检查

28.检查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以及这些安全附件的工作情况。

29.压力表除每隔6个月至少检验一次外,在容器运行时还要用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来校对装在容器上及管系上的压力表。校对时应尽可能利用三通考克。

30.对装有减压阀的容器,应照前条所述的方法对高压侧和低压侧的压力表进行校对,还应检查低压侧的安全阀是否失灵。

31.检查安全阀时,应作手动和自动排放介质的试验,试验安全阀的动作是否灵敏准确。

32.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容器,应检查容器上的安全阀及爆破片有无排气管或疏液管。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完成1995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经济发展中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注意力集中到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增进效益上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切实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控制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量,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力争不突破计划调控目标。真正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千方百计提高效益,减少亏损。要进一步做好社会发展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要关心群众生活,使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继续有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动员和依靠群众,为全面完成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