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三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部署,结合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据统计,1-9月,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488.3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708.7万项,整改率93.9%。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2.12万项,整改率75.2%。
(二)工矿企业进展情况。
1-9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60.0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292.4万项,整改率94.4%。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4588项,整改率77.5%。
(三)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进展情况。
1-9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328.3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416.3万项,整改率93.6%。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66万项,整改率74.5%。
二、三季度主要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贯彻,及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或实施意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迅速动员部署,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督查工作,推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湖北省以贯彻国务院《通知》为契机,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着力推动企业主动排查隐患,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坚决克服一些事故隐患“常查常有,反复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广东省组织开展了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以对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为重点,督促各地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广州亚运会”安保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查漏补缺,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督促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隐患。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对今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全部列为挂牌整治路段,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高温天气下重点设施安全生产监控力度,加强道桥和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加强对各类供气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防范因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铁道部加强了对重点地段和行洪桥梁的监控检查,严格落实雨量警戒制度和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积极做好台风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汛期和台风期的铁路运输安全。中国林业集团公司针对营林作业季节性强、临时雇佣民工多的情况,加强了对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患于未然。
(二)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防非法违法事故。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各单位认真部署,紧盯重点,分工负责,加强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河北省在国家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执法检查的行业(领域),由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选调精干力量、聘请行业专家成立了22个组100余人的执法队伍,在12个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检查执法,把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作为执法检查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有效打击。贵州省结合本省实际,将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细化为71小项,并提出了87项打击措施和要求,已开展了执法检查4233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场所)1.02万家,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8万起。福建省及时下发了“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要重点打击具有共性的及11个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据统计,自“打非”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63.1万起。其中: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8.8万起,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1.1万起,查处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行为1796起,其他非法违法行为53.0万多起,有效地减少了各类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
(三)强化治理措施,加快重大隐患治理进度。
各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注重强化措施,持续部署推进,突出监督检查,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黑龙江省以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大教育、大宣传”会战活动为载体,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车辆110多万台,卸载货物3万多吨,罚款近700万元,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资金2亿元,加大了打击“三超”和治理重大危险路段的工作力度。北京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开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重点企业事故隐患网上自查自报,并通过现场勘验和综合评审,确定了5项(600余处)重大隐患为今年第一批市级挂账生产安全隐患,纳入市政府挂账督办体系,初步安排市级财政隐患治理资金8000万元。海南省强化监控措施,在已查清182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高风险点的基础上,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督导监控平台,把全省最危险点、最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点的安全受控状态一一展示出来,实施有效控制。
(四)吸取事故教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针对今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山东省针对今年发生的几起较大以上事故,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等文件。同时,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将一些典型的矿山、化工和烟花爆竹等企业的事故案例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企业,督促企业深刻吸取教训,完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装卸作业量大的油品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民航局立即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在民航业内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行业内出现的思想麻痹现象,以及专业人员资质、航空公司和机场等部门设施设备和保障能力、民航从业人员按章办事等情况,要求大检查既要以小航空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又要加强对大航空公司的检查,确保检查无遗漏、无盲点。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湖南省印发了《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规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地方政府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试行)》,规定对查实的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的事故隐患使煤矿企业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或紧急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将给予1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上海市建立了“四级责任、三级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对今年确定的7项市级和30项区县、行业管理部门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落实督办责任,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已分别完成了5项、22项整改任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今年第三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仍不到位。
一些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全面、不彻底,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较大、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对属地企业,尤其是对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漏洞和死角。
(二)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今年1-9月,全国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同比分别减少了6.4和7.8个百分点。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水上运输等生产企业,以及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等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少数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展仍缓慢。
有些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分析,今年1-9月,在工矿企业中,有11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中,有16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四)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得力,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从统计数据分析,有的单位“打非”专项行动进展缓慢,力度不够。
(五)有的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报送不及时。
少数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仍不重视,存在没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信息统计、统计数据不准确、上报统计数据不及时,以及尚未开展总结分析工作、没有上报季度总结材料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进一步抓好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各单位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部署,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构建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单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研究对策,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综合治理,齐力攻坚克难,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抓实,努力争取更大的实效。一是进一步把底数摸准查清,使应该排查治理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消除死角、盲区。二是进一步把“打非”专项行动做到位,针对前一个阶段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类型、行业(领域)、地区,紧盯重点、难点,采取联合执法,实施严厉打击,始终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三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各类事故隐患要坚决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切实提高各类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率。四是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五是进一步把管理措施跟上去。排查是基础,治理是手段,完善管理是治本之策。要夯实基础,建立台账,加强考核,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隐患管理乃至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四季度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年底前工业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季节性等特点,认真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部署。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组织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尤其要充分调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基层。二是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联合执法和典型引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的检查。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五是加强宣传发动。要把宣传发动贯穿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单位、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 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中介机构
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
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1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
2、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需的交易设施;
3、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门人员;
4、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
5、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
2、受托管理决定出售暂未成交的企业;
3、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其他业务。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服务佣金标准由湖南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有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未经交易者许可,不得随意向外扩散企业的有关信息和专利。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定期将产权交易的情况和问题向省级和同级经委、体改委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市场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出让方。产权交易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2、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
3、合理评估无形资产;
4、底价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须经地(市)级(含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外产权交易应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财政和有关银行共同审核。
第十四条 产权出让人进行产权交易必须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
1、转让企业产权申请书;
2、政府或投资主体同意转让的批文、决议或财产所有权证明;
3、转让财产清单。
第十五条 产权受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产权受让人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必须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1、购买申请;
2、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产权受让后,投资方向规划。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议定,原则上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受让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交易双方同意,在有担保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成交总金额的50%,欠付的价款
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转让成交,须填写《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财产交接清单,有关部门根据合同和清单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财产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原法人资格按法律程序予以注销,受让方须重新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有关凭证办理歇业注销、开业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权交易应暂停:
1、交易期间第三人对出让方申请人的产权或处分有争议而尚未裁决的;
2、因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致使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3、依法暂停交易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权交易可以终止: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申请人对其产权无处分权的;
2、出让方与受让方未成交之前,出让方申请人有正常理由撤回申请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引起产权实物灭失的;
4、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权交易无效:
1、交易人、出让方申请人、受让方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的;
2、交易人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出让方、受让方任何一方申请人重大误解的;
3、出让方、受让方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成交的;
4、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安置原则上是谁出售企业、谁负责安置。安置渠道:经协议由购买方安置,向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建的老企业推荐,经批准,可以实行带资安置;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予安置费。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对职工安置作出明确规定。被出
售企业的职工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享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9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发给。
第二十四条 被出售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历史有关数据确定,由出售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支付给个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地区也可以签订合同一次性将养老金支付给离退休人员。
第六章 产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产权出让收入应存入企业原主要贷款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转存其他银行。
第二十六条 产权出让收入的分配使用方案应事先报经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并由经办银行监督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已设定担保的产权,实行产权交易前须取得担保权的债权人的同意。产权交易实现后的收入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优先清偿其债务。
第二十八条 产权出让净收入是指产权出让总收入减去安置职工费用和清理债务及支付交易费用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产权出让净收入归投资主体所有。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由投资主体负责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净收入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改造有发展前景的国有老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企业,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企业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及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