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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36:43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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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武清撤县设区应当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3人。
  六、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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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4]9号关于印发《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 位:

《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标准后,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三条 排污费的缴库。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市或县、市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国库不按规定比例解缴排污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排污费的上解。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市国库。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县、市国库。

2006年1月1日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5%缴入省国库,65%缴入市国库;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0% 缴入省国库,10%缴入市国库,60%缴入县(市)国库。

第五条 排污费的使用。按《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排污费的减免权限。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县、市环境保护、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最高数额,分别不得超过排污者半年、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批准减免排污费。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 (含代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代征排污费所需经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代征情况予以拨付。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性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总和的15%比例提取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市本级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条件。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中小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
第八条 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减去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即为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数,并据此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
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金融机构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
补偿标准=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机构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补偿标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财政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财政局于当年3月底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核定意见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11年1月1日(含)后新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11年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使用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市人行、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
(三)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按要求足额提取,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总额将资金划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获得补偿资金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